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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依据国家、省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勤基本要求

做好考勤工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晋级、调整工资、发放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㈠党政管理、教辅、工勤技能等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坐班人员必须遵守学院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㈡教师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院或所在部门安排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㈢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非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其他工作的,不得影响学院正常工作。

㈣教职工如遇因公因私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出席会议等情况,应及时按照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㈤各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办理请销假手续。考勤人员要对本部门教职工每天出勤、缺岗、迟到、早退、病事假等进行登记,如实填写《教职工考勤报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于次月2号前将本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劳资科。

考勤必须严格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不执行考勤制度,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扣发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的当月奖励津贴。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若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离校(如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进修、出国等),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各类请假时间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请、销假程序及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及期限并提供请假证明材料。

2.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者(含3天),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请假15天及以上者,由所在处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经理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3.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党政办备案。

4.院级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或经理批准。

5.教职工请假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到,并按照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㈠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请假时需持指定公费医疗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卫生所审核同意后,持卫生所证明方可准假。急诊的教职工必须在三天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⑴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⑵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⑶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⑷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3.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当月病假累计在2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按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5%的比例扣发,直至当月扣完。

4.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兼职等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视作旷工处理。

㈡事假

1.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个人或其他事由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连续超过1个月,1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2个月。教职工1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标准

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每月实际缺勤天数扣发。

3.事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事假每天按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6%的比例扣发,直至当月扣完。

4.教职工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视作旷工处理。

㈢探亲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教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探亲假期

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2.探亲费用报销

⑴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⑵教职工需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㈣婚假

教职工结婚,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23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间。婚假期间工资、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婚假超过请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㈤产假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绩效工资组成中的奖励津贴停发。

㈥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3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丧假期间工资及绩效工资照常发放。超过请假期限的,按照事假处理。

㈦工(公)伤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由指定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公)伤假。伤愈后又因工(公)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指定医院证明,仍按工(公)伤处理;工(公)伤治疗结束,但因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教职工休工(公)伤假,超过一个月(30天)者停发奖励津贴。

㈧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校,回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出国学习或交流的教职工在离校时应办理请假手续,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校的按旷工处理。

外出学习、进修的教职工经学院批准的国内访问学者、国外访问学者及参加短期培训的教职员工享受基础补贴与奖励津贴。

未经学院同意外出学习人员,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四、旷工有关规定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按文件规定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并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的;

3.未办理相关手续请其他人员代课、代工者;

4.经查明请假事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5.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出国;出国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的。

㈡对旷工的处理规定

1.旷工按日扣发基本工资。无故旷工1天者,当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扣发50%;当月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者,当月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停发。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资(含绩效工资)。

五、换休

1.教职工加班后可要求安排同等时长的换休,所在部门应根据工作有计划的安排换休,原则上加班以后1个月内换休,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换休,可在3个月内换休,超过3个月没有换休的,将不再安排换休。同时,换休不得带入转岗后的其他部门。

2.换休最小单位为半天(4小时),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4小时),不足1天(8小时)的按1天计算。

3.连续换休不得超过3天/次,换休时间不得与寒、暑假及国家其他法定节假日相累积。

4.教职工换休需提前一天填写《换休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换休。

5.换休离岗前需做好工作交接,如出现工作断档和责任事故,将按学院相关制度处罚。

6.换休不得用于冲抵加班发生前的病假、事假等;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不适用换休。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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