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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9-20   浏览次数:

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与党组织联系的一种方式,是党员组织观念的一种体现形式。党员应按月按标准主动交纳党费。党费的缴纳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贯彻执行。摘录如下: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津贴;

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奖金;

企业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

2、  交纳比例: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同)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600元,交1%;600元~800元,交1.5%;800元(税后)~1500元,交2%;1500元以上(税后),交3%;

3、  有固定收入的其他党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农民党员交2角;

4、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执行;

5、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按上季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7、  经济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少交、不交;

8、  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11、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他人代交党费、补交,但是补交的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该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管理与使用

1、  基层党的组织要有专人(兼职)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及时上缴党费。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具体使用范围是:

(1)       培训党员;

(2)       订阅党刊;

(3)       表彰党内先进;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对于行政拨入的资金,也要比照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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