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与党组织联系的一种方式,是党员组织观念的一种体现形式。党员应按月按标准主动交纳党费。党费的缴纳标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贯彻执行。摘录如下: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津贴;
2、 交纳比例: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同)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600元,交1%;600元~800元,交1.5%;800元(税后)~1500元,交2%;1500元以上(税后),交3%;
3、 有固定收入的其他党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农民党员交2角;
4、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执行;
5、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按上季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6、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7、 经济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少交、不交;
8、 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自愿交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11、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他人代交党费、补交,但是补交的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该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 基层党的组织要有专人(兼职)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及时上缴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