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课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教学管理中,教学运行管理是按人才培养方案实施对教学活动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排课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排课管理内容涉及教学任务安排、排课、教室调度、编制课表、课表运行和调停课等主要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排课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构建上下协调、规范有序、责权统一的分层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院系两级组织作用,稳步提高排课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排课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负责制定排课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教学任务安排、编制课表和调停课的管理、组织、协调和审核;负责教室等资源的调度;负责课表的编制;负责课表运行的检查。
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排课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七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排课工作的后勤保障。
第三章 教学任务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过程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其所列各门课程、各个教学环节、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落实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书,安排教学任务。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进行调整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课表编制与教室调度
第十条 各系(部)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后经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教学秘书进行课表编制即排课。
第十一条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在排课前由教务处统一分配教室,提高教室的利用率。教室的调度权归教务处。
第十二条 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按照学院多媒体教学的有关规定,经系(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系部在安排合班课时,无特殊情况,尽量避免各专业实践性环节时间安排不同造成合班无法进行。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天排课每门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四节,原则上也不能在同一天在同一班级连上四节课。
第十五条 教师在外兼课、进修、听课或其它个人私事,排课时不予考虑,而应首先服从学院的教学任务和课程编排最佳状态的要求。教师不得指定上课节次和提出违反教学规律(如连上四节)的个人要求。若教师确有具体困难,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书面申请,系主任签字,教务处处长批准后,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照顾:
1.女教师有三周岁以下幼儿且家中无人照顾者。
2.路程较远又无直达车者。
3.男教师50岁以上,女教师45岁以上,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者。
4.其它特殊困难者。
第十六条 教室的日常调度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审核,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第五章 选课
第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公共选修课、体育、分层教学等课程选课。
第十八条 员工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他选课工作由相应系(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院的教学管理系统进行选课,选课时必须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选课,不得随意乱选。
第六章 课表运行与调停课
第二十条 课表公布后,上课教师不得再提出关于排课时间、地点的更改要求。如有特殊原因不得不更改课表的,由教师本人提前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科调课,于开学第一周 按学院《调课、停课管理办法》办理调课手续,从第二周起不准调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日常调课、停课按学院《调课、停课管理办法》办理调课手续。所缺课时由任课教师与员工商定时间后,联系教室并通知员工进行补课,一般不得顺延,补课情况必须报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停课、调课者,将按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教师上课前的教学准备,包括授课计划制定、教案撰写等的审核和检查。教务处负责其备案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质管中心负责学院教师教学纪律和课堂教学质量的检查,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教师教学纪律和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